伴随1个公司的稳步发展,因此会在全国各地开设某些分公司,那麼其变动必须递交什么材料呢?小编进行了整理和归纳,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1、企业法人代表签定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签定的《特定意味着或是相互授权委托人的证实》(企业加盖公章)及特定意味着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扫描件(自己签名);应标出实际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管理权限、授权委托限期。
3、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分公司变更登记事宜务必报经准许的,递交相关的准许文档或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因变更公司名称而申请办理变动分公司名字的,递交公司登记行政机关出示《准许变更登记通知单》复印件、变动后企业《公司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递交企业《公司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动后业务范围涉及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决策要求务必在备案前报经准许的新项目,递交相关的准许文档或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也许可证实;分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可超过企业的业务范围。
6、分公司变动运营场地的,递交变动后运营场地的应用证实;已有房地产递交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租用房子递交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出租人的房产证明;未获得房本的递交房产管理单位的证实或是买房合同及楼盘销售许可证书复印件;出租人为酒店、餐馆的递交酒店、餐馆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分公司变动责任人的,递交企业出示的原任分公司责任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一任责任人的任命通知;填好《责任人申请表》。
8、分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注: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开设的分公司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可用本标准。以上各项未注明递交复印件的,理应递交原件。递交复印件的,理应标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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